保障房房产证可增配偶名 须原产权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3-05-15   作者:百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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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周,本市发布新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新购买保障房的被保障家庭,需要在购房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买卖

上周,本市发布新规,要求以家庭为单位新购买保障房的被保障家庭,需要在购房时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买卖合同。既有保障房房产证也可以增加对方名称。而已经获得保障房的家庭,是否需要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名?据区县房屋登记大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住建委日前表示,保障房房屋原属夫妻其中一方的,可以持相关证明办理增名手续。不过,法律人士表示,房产证名称的变更会带来房屋产权的变化,需要夫妻双方对此达成一致。

过户大厅未现增名个案

“这原有的保障房房产证上要添上媳妇的名字,应该怎么填?”昨天上午,一名40来岁的中年男子在海淀区房屋登记大厅的咨询台前问了这么一个问题。

记者从海淀、丰台、朝阳等多个过户大厅获悉,前天是新规执行的首个周一,很多区县还未出现有人申请在保障房房产证上增名的个案,但来咨询的人明显增加。

“京十九条”执行后,二手房交易出现萎缩。海淀区房屋登记大厅中的人大约只有新政出台前的三分之一。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说,目前只有人咨询能否在保障房房产证上增名,以前也有人办理,并没因为保障房出了新的通知而增加。

据海淀区房屋登记大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前天一天,海淀区没有接到过在现有保障房名下加上配偶姓名的申请。而同样是保障房申请大户的朝阳区,由于已经采用了预约方式,要通过预约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前天也没有出现这样的个案。

单方持保障房可增名

房屋登记大厅工作人员介绍,前天,市住建委对《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进行了传达。在通知中,其中一条涉及已购保障房增名,内容是“本通知实施前,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不过,在这项条款中,并没有明确将单身购买保障房、随后结婚的处理情况单独列出。

2007年至2008年,本市先后发布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其中都要求“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若以此计算,从一位市民在2008年满30周岁时申请保障房为时间节点,房屋当年开工,两年后竣工,交付入住,再过个半年左右时间领取房产证。在等候的过程中,会有不少人从单身人士变成了已婚。他们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可以在保障房房产证上增加配偶的名字?

增名须原产权人同意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婚姻家庭法论坛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表示,从法律层面上,保障房和其他房产一样。购买保障房的家庭只能分成两种:一种是两人及以上的家庭,另外一种则是符合其他条件的单身人士。

王芳表示,在结婚前就以单身的身份购买产权保障房的情况相对较少。“如果在结婚后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障房,无论是否加上配偶的名字,房产都有对方一半,和用谁的名字贷款没有关系。”王芳说,但如果是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房,在获得房产证、并且结婚后,如果要增加配偶名字,则需要夫妻双方有个前置约定,取得原房屋产权人同意。

“婚前购买的保障房如果在婚后要增加配偶名字,变成共同共有房产,相当于送一半房屋给配偶。如果离婚,配偶也可以分走一半房产。”王芳说。 (记者 耿诺)

(北京日报 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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